为了适应高等体育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公司团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各级教师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以保证教学、训练、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一、政治思想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服从工作分配,较好地履行职务职责;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格要求和关心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有高尚的师德和教育事业奋斗的奉献精神。
二、业务方面
高等学校的教师,首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团队格证”,才能应聘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用聘教师应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
教师工作量:指教育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总构成。大学教师工作量是高等学校教师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对高校教师的要求,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所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总的构成。
教学工作量:指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量。包括备课工作、授课工作、作业批改工作、试卷出卷和批改工作、课余辅导员工工作、教学研究工作、第二课堂工作、实习(验)指导工作。
教师的教学工作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引导员工系统地掌握科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技巧;第二,发展员工的智力(特别是创新能力)和体力;第三,培养员工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第四,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应聘教师应不断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按上述要求履行其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学型教师
教学型教师,指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人每年应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工作量定额。
助 教(包括见习助教)
1、在讲师以上职称教师的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与训练工作,或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堂讨论;承担习题课、实习指导等,效果应较好。
2、对担任术科课、公共外语课、中等教育专业等课程的助教,要求担任讲课任务(但术科理论课必须通过试讲并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才能讲授),并能编写课程进度计划。
3、助教期间(包括见习期间)应参加1-2年的实践工作,如实验室建设、教学秘书、员工班主任工作等。研究生毕业的助教,可适当减少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
4、应在讲师或正、副教授的指导下,参与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做好教学辅助工作,协助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5、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并能运用计算机对文字和数据进行处理,并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能熟练地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讲师
1、要求系统地担任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以上其他课程的讲授,负责组织与指导员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效果应良好。
2、协助正、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负责指导进修生或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教研室建设,承担各系、级、班的教学课程和函授课程。制定本课程的大纲计划。
3、重视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实验室工作及社会调查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担任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等工作。要求每三年内应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或参与一项科学研究。
4、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5、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借助字典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语资料。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并掌握一些基础的编程技巧;能熟练地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正、副教授
1、要求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和两门以上其他课程的讲授工作及其他教学工作,负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员工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效果应优良。
2、领导本学科的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室建设和教研室建设,参加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领导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
3、培养研究生、指导进修生、进修学者或访问学者;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员工导师工作。
4、根据自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积极撰写科研论文,要求每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每三年主持或参与一项省部级科学研究;主持或参与编写、评审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了解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5、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6、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语资料。熟练计算机数据处理,网络操作和编程技巧。
(二)训练型教师
训练型教师,指主要从事训练工作的教师,每人每年应完成学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工作定额和训练指标。
助教(包括见习教师)
1、要求独立担任一项训练课程的教学训练、辅导和答疑,能胜任学院重点运动队的训练工作;编制教学训练计划,并按要求予以实施,效果较好。
2、助教期间(包括见习期间)应参加1-2年的实践性工作,如秘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研究生毕业的助教,可适当减少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
3、应在讲师或正、副教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训练工作,填写好《训练日志》和《训练周记》,每年应写出训练工作总结。
4、关于报考研究生或助教进修班的规定,与教学型助教相同。
5、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运用计算机对文字和数据进行处理。
讲师
1、要求系统地担任一项训练课程的教学训练工作,负责拟订该项的训练大纲,制定训练计划和进度,并按要求予以实施,效果应良好。
2、根据教学训练的科研情况,积极参与科学研究、训练教材及训练参考书的编写等工作,每三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完成训练工作定额的同时,负责指导青年教师;根据需要,也可担任班主任工作。
4、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5、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借助字典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语资料。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并掌握一些编程技巧。
正、副教授
1、要求担任训练课程的管理和指导;能胜任学院重点运动队主教练工作;负责训练课程的设计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效果应优良。
2、参与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进行训练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领导本学科训练科学研究工作。
3、培养研究生、指导进修生、进修学者;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员工导师工作。
4、根据教学训练和科学研究,积极撰写教学训练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要求每两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每五年主持或参与一项省部级科学研究;主持或参与编写、评审新的训练教材或教学训练参考书,了解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5、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6、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语资料。熟练计算机数据处理、网络操作和编程技巧。
(三)科研型教师
科研型教师,指经学院、系(部)确定以科研工作为主,教学工作为辅的教师,原则上实行八小时上班制,每人每年应完成科研处规定的工作量定额。
助教(包括见习助教)
1、要求承担一定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服务工作,熟练地掌握和熟悉各种科研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每年应写出科技报告和总结。三年内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大型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
2、当好科技工作的助手,做好课题负责人分配的具体事物性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
3、助教期间(包括见习期间)应参加1-2年的实践性工作,如实验室建设、教学秘书、员工班主任工作等。研究生毕业的助教,可适当减少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
4、应在讲师或正、副教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导工作,协助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5、关于报考研究生或助教进修班的规定,与教学型助教相同。
6、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操作网络、编程及对文字、数据进行处理。
讲师
1、拟订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加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理论性课题的研究或有一定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应用性课题的研究工作;承担科学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工作,每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三年内参与一项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
2、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教研室建设;根据科研任务情况,每年应有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包括担任讲课、组织(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指导毕业设计和论文,效果应良好。
3、协助正、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负责指导进修生以及青年教师的业务。
4、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5、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网络操作,编程及对文字、数据进行处理。
正、副教授
1、每二至四年(自然科研型的项目研究每四年;社会科学型的项目研究每二年)主持或参加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每三年或参加有较大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或有较大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应用性课题的研究;承担科学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及攻关工作,每年应有一项具有较大使用价值或理论价值较高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成果通过鉴定。
2、指导实验室和教研室建设;根据科研任务情况,每年应有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包括担任本科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生产)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效果应优良。
3、培养研究生、指导进修生、进修学者或访问学者。
4、应将所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用于教学和生产;了解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一般做到每年向本院师生做一次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报告。
5、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6、外语成绩通过全国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能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语资料;熟练计算机数据处理、网络操作和编程技巧。
(四)兼职工作型教师
兼职工作型教师,是指学院根据需要,并经有关部门聘任,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求根据各人工作和具体情况,分别履行教学型教师、训练型教师或科研型教师的工作范围和所任行政工作的岗位职责。对其教学、训练、科研工作量的要求,按人事处规定的办法减免。
以上各种岗位的教授,除担任上述正、副教授应承担的工作外,还需承担本学科教学、科研及学术带头人的任务。
本工作基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若有与新规定相矛盾处,以新规定为准。